| 信息产业部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问题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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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15 09:06 文章来源:台港澳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无地域限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50%。
二、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法律、规章等规定,对香港、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注:本通告中的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系《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因特虚拟专用网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