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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7-02 14:31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与香港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建筑领域

  1.双方同意开展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造工程师的专业人员资格(监理)相互承认工作;开展香港建筑师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认可工作。

  2.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风景园林专业的技术交流工作。

  (二)房地产领域

  1.双方同意开展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的专业人员资格相互承认工作。

  2.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内地物业管理师与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员相互承认的技术交流工作。

  二、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房地产项目服务。

  三、自《<安排>补充协议六》签署之曰起,对于已取得内地资质的港、澳资建筑业企业,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前,原建设部关于港、澳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中对港、澳籍项目经理的认定政策不变,港、澳籍项目经理在原受聘港、澳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仍然有效。

  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后,允许原认定的港、澳籍项目经理在该标准颁布前已承接或开工的工程项目中,继续作为项目经理直至项目竣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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