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 >  大陆涉台法规 >  正文

《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5-19 09:30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新华网北京5月17日电 商务部、国务院台办17日正式发布《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同日起开始实施。《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促进海峡两岸双向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现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二、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结合两岸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

  三、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核准工作。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时,商务部在征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后,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核准。

  六、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获得核准后,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大陆企业须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人员赴台审批手续及外汇等其他相关手续。

  七、大陆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在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八、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如变更和终止,应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大陆企业如违反有关规定在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5-18 15:22
民政部关于在广东省试点开展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工作的通知    2009-03-25 15:53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修订《出国举办 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1-22 09:36
关于下发《〈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的补充规定(三)》的通知    2009-01-22 09:34
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9-01-19 14: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台办《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12-23 08:56
发改委、国台办联合发布《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12-22 09:38
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的通知    2008-12-19 13:10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12-19 13:0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10-09 13:46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台港澳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