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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方面将允许台湾地区建筑师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
2006-12-12 08:41  文章来源:国台办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为促进海峡两岸专业技术人员交流,人事部、建设部、国台办12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起,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大陆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并对台湾地区部分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性评估认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工作。

  《通知》明确了台湾居民可以参加大陆注册建筑师统一考试。考试的科目、报考条件与大陆考生要求相同。在申报程序和职业实践要求方面,考虑台湾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向大陆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出具所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职业年限证明和大陆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台湾考生的职业实践训练内容可将其在台湾地区和大陆完成的职业实践一并计算。

  《通知》还明确了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台湾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性评估认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具有大陆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满足20年执业实践和主持过大型工程设计条件、具有大陆建筑设计工作经历的台湾建筑师,可以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测试合格者,经人事部、建设部、国台办批准后,颁发大陆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通过评估认定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在大陆工作的人员,可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

  《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两岸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为台湾居民今后在大陆进行工程设计工作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相关人士表示,将积极做好台湾居民参加大陆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和一次性评估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目前,大陆主管部门在工程、经济、卫生、环保等专业技术领域建立4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务院台办负责人士表示,将会同人事部等部门,着手研究制定台湾地区居民取得其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继续为促进两岸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做出积极努力。

  详见: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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