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务信息 >  正文

国共两党有关机构第三次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达成十项共同意见
2007-07-26 16:00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中共中央台办与中国国民党大陆台商服务联系中心访问团7月25日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了国共两党有关机构第三次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双方就两党有关机构进一步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和保护大陆同胞在台合法权益等议题,进行了认真磋商,达成以下共同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历次工作会谈达成的共同意见,确保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不断完善两党有关机构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平台的建设,继续健全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机制。
  
  ━━积极开展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台办将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积极会同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大对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妥善解决台商因涉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及时通报问题、在案件侦查阶段亲属依法探视问题,建立通报机制,尽快制定相关政策。
  
  ━━积极开展两岸合作打击犯罪工作。大陆业务主管部门表示,将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台湾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两岸的刑事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两岸同胞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推动建立两岸电子信息产品认证认可交流合作机制。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推动两岸业界在电子信息产品认证认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台湾华聚基金会可与大陆认证认可机构先期沟通,提出适用法律和政策的建议,然后由国家认监委会同信息产业部研究提出可行的制度框架,后备技术可由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大陆业务主管部门表示,将努力简化检测认证程序,促进逐步建立两岸电子信息产品检测认证交流合作机制。
  
  ━━适时做好相关税制调整工作。双方充分肯定大陆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投资选择空间。双方一致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是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因应“入世”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台资企业永续经营具有积极影响。大陆业务主管部门表示,今后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订时,将对中国国民党方面提出的调整税收追征期规定问题予以认真研究。
  
  ━━大力推进两岸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对两岸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交流合作所取得的成果表示肯定。大陆业务主管部门愿与台湾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就共同感兴趣的议题深入开展互利合作。
  
  ━━加强推广对台商的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双方一致肯定对台商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陆商标和专利业务主管部门可在当地台资企业协会的协助下,适时为广大台商举办知识产权相关法制讲座,开展商标、专利注册与保护的培训和宣传,积极引导台商依法注册商标、专利,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
  
  ━━具体落实“双向合作、平等保护”原则,切实保护大陆同胞在台合法权益。中国国民党有关机构表示,愿意继续就中共中央台办在双方第二次工作会谈中提出的相关建议,积极敦促台湾有关方面采取实际行动。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第三次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在北京举行    2007-07-25 16:33
第二次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达成10项共同意见    2006-09-25 09:1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65677512
邮箱:商务部台港澳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