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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排》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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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

  根据《安排》第十九条的规定,内地与香港、澳门澳分别成立了"联合指导委员会"。联合指导委员会的功能是:监督《安排》的执行,解释《安排》的规定,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拟订《安排》内容的增补及修正,处理与《安排》实施有关的其他事宜。联委会双方召集人为商务部副部长和香港财政司司长(澳门为经济财政司司长)。联合指导委员会设联络办公室,内地方联络办公室设在商务部,香港和澳门的联络办公室分别设在香港工商及科技局、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联合指导委员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各领域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安排》组织落实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与《安排》有关的法规、规章的修订

  与香港、澳门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领域对港澳扩大开放,突破了我国原有的经贸政策和法规。《安排》涉及的法规和部门规章有30多个,除少数外,多数要进行修订或专门制订。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港、澳签署的《安排》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已完成了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有的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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