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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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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是中国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香港、澳门之间建立具有自由贸易区性质的经贸安排,遵循"一国两制"方针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的主要内容包括内地与港、澳逐步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各项措施。由于香港、澳门是自由港,对货物进口和服务业投资方面基本没有限制,因此CEPA主要体现了内地对香港、澳门的进一步开放。

  (一)货物贸易自由化

  CEPA规定,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对273个税目(按内地2004年税则转换,香港为374个税目,澳门为311个税目)的原产香港、澳门产品实行零关税;《补充协议》规定,内地于2005年1月1日起增加对713种原产香港、190种原产澳门的产品实行零关税;《补充协议二》进一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内地对港澳产品全面实行零关税。同时,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港澳产品的非关税措施(进口配额、许可证)和关税配额。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双方彼此之间不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对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港澳产品,仍维持现行的管理方式,实行保税监管。

  (二)服务贸易对港澳的开放

  内地承诺,自2004年1月1日起,在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会计、法律、医疗及牙医、物流、货代、仓储、分销、运输、建筑、视听、旅游、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等18个服务行业扩大对香港、澳门的开放。主要包括: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分别提前1-3年实施我国对世贸组织的开放承诺;对港、澳投资企业取消股权限制,允许独资经营;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港澳会计、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参加内地专业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等。《补充协议》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有11个领域(如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代和个体工商户等)在CEPA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二是新增加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和专业资格考试等8个领域对香港、澳门扩大开放。其中,允许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扩大到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等,地域扩大到全国各省市区。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38个类别的专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补充协议二》进一步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又对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法律等9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取消股权限制,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经营范围和自然人流动的条件。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与香港、澳门加强7个领域的合作,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中小企业合作和产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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