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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港澳司 类型:原创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2025-06-13 18:00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口岸试行创新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台港澳司
【发布文号】商办台函2025年第349号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06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及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深圳、汕头、江门、湛江、海口海关:

为进一步发挥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作用,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口岸试行以下管理措施(试点口岸名单见附件)。

一、对台小额贸易由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在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进行,依法办理通关和纳税手续。本通知所称台湾地区居民指持有有效的台湾渔民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人员。

二、试点口岸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实施备案管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对试点口岸进出的对台小额贸易船舶,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

四、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可选择两个试点口岸跨点经营,但需提前向试点口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报备。

五、试点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出具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海关凭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海关现行规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对台小额贸易项下资金结算,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所有进出口货物、船只及船上人员应分别接受当地海关等联检部门管理,并照章缴纳税、费。

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和船只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或标记。 

对台小额贸易船只所载未能成交的货物,应予退回。

船员个人携带自用物品应当以其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船员不得携带大陆规定禁止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个人不得利用船舶为他人携带物品。船舶带进航行必备设备、燃料、物料,应原船带出,不得作为货物交易。船舶需要补充的设备、燃料、物料,限自用合理数量,在海关监管之下装载。上述物品未向海关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不得擅自卸、装。 

七、商务部、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能,出台简化便利措施,加快通关速度,积极支持、推进对台小额贸易创新发展;根据各小额贸易口岸的业务量变化和监管条件变化适时对试点口岸进行动态调整。

八、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台小额贸易其他事项和其他小额贸易口岸继续适用《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商台字〔2007〕40号)、《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名单的通知》(商办台函〔2013〕349号)、《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通知》(商办台函〔2014〕560号)、《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通知》(商办台函〔2016〕602号)、《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通知》(商办台函〔202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试点口岸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5年6月6日


试点口岸名单

福建:福州马尾、南安石井、福清南青屿、长乐松下、莆田秀屿、湄宫下、平潭东澳、连江黄岐、霞浦三沙、东山铜陵、晋江深沪、湖里东渡国际邮轮码头、泉州后渚、石狮石湖

浙江:舟山普陀(经贸合作区客货滚装码头)、石浦新港、苍南霞关、玉环大麦屿、椒江海门

广东:惠州澳头雷州乌石、南澳前江、饶平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