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第二批试行创新管理措施的对台小额贸易口岸的通知
【发布单位】台港澳司
【发布文号】商办台函2026年第398号
【发文日期】2026年09月11日
【发布文号】商办台函2026年第398号
【发文日期】2026年09月11日
为进一步发挥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作用,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口岸试行创新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办台函〔2025〕3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试行创新管理措施的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共1个,为福建平潭金井对台小额贸易口岸。
二、上述创新管理措施具体内容按照商办台函〔2025〕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