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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课税协议
  香港与内地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以下是《内地与本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根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如果内地居民在香港提供专业性劳务并在香港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该收入会按课税年度评所得税。

  内地居民在香港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受雇工资、薪金,都需要缴交薪俸税;但如果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该人士在香港的收入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1) 在该历年中在香港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2) 该项报酬并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如内地居民在香港进行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其它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而在香港连续作业超过六个月以上,所获得的利润需要缴交公司所得税。如果该工程在香港持续作业不超过六个月,则所获利润不须在香港征税,但是若他们的工资、薪金或其它报酬是由香港的常设机构支付及负担的,"停留不超过183天"的豁免条件对他们并不适用,他们从香港所收取的一切报酬,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扣。但是,抵扣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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