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组织开展出国展览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和浙江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上述省、市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组织出国办展,须遵守现行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报中国贸促会审批(会签商务部)。
三、本补充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补充规定由中国贸促会、商务部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曰起施行。